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作者:李核章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4年第05期
摘 要: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公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想进行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法律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发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该文件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应对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其个人信息,违反此类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造成损害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较落后。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相对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多是由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较零散,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无法满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立法方面,对于保护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知识规定了若干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太多的衔接,各自独立制定。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因为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维护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加之社会发展的迅猛和复杂性,对个人的网络私人空间的保护是十分困难的。
其次,“在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概念以及范围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隐私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也是经常会被侵犯的公民人格权,在日常的民事活动当中,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尤其在当今网络时代,随着网络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行为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也日益加剧。
再次,现有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造成司法中国适用法律的困难,可操作性较差。“在当今社会,网络隐私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这里包括:个人网络侵权、企业网络侵权、政府网络侵权、媒体网络侵权、恶意软件网络侵权等等。在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行为的界定等方面。”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隐私权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的讨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越发的受到重视。
最后,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研究比较滞后,虽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我们有许多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可能产生相同的隐私信息。所以,在针对本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的法律研究才能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2.自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①许多网站隐私权保护的声明的内容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这些声明多数内容简单,完全是一种文本契约的模式,只是罗列了一些基本的条款。并且几乎所有的网站的声明都注明其修改权在网站本身,这对用户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②隐私权保护的声明大多是由网站单方面制定的,用户没有参与其制定和修改,用户只能被动的接受,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③我国目前大多数的网站还没有制定并张贴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声明。④没有相关的监督或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各网站隐私权保护的声明的执行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三、侵犯网路隐私权的方式和特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首先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侵害,互联网上存储的大量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从在线用户手中窃取。由于互联网是全球连通的,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就会存在被泄露的风险。这样对于用户的数据救护失去控制控制能力。
基本的侵犯用户的隐私的方式主要有:①通过用户的IP地址,侵入到用户的私人账户中或者私人领域。“这是最为常见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自身较高的网络信息技术,通过恶意软件或者病毒侵入等方式通过用户的IP地址获取网络用户的私人网络账号和密码。”同时,这也会衍生出其他的犯罪,例如,通过窃取他人的网络账号进行网络欺诈。②通过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进行信息的收集,许多人为了得到网站所提供的免费的服务,主动的把一些自己的个人信息透漏给网站。③通过向有关机构或公司购买的方式收集。在现代社会,由于拥有大量的个人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利用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物质利益,所以,许多网络个人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出卖给众多的商家以换取非法的利润。④通过专门的软件进行收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升级,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的各种信息痕迹都会被专门的网络跟踪软件记录下来。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行为人不会发生实际的接触,侵权手段极为隐蔽。
(1)侵害方式更加便捷,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越来越普及的信息交流工具,在你为社会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侵害手段多种多样,并且日趋高技术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网络信息侵害提供了技术上支持。
(3)侵害手段隐蔽,在信息网络中,用户的身份是可以隐蔽的,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并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的网络活动或者真实身份。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出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