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共同诉讼
1、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6)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2、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三/37)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可以单独作为被告,但是派遣单位只能作为共同被告,而不得单独作为被告,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3、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3/39)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的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其余选项是不正确的。
4、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7)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
【解析】该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适用及诉的合并理论。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乙某对甲向大恒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起诉甲乙二人,二人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40)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顾客丁的损害而言,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丁与甲乙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之间的关系;二是丁与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鉴于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甲乙丙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选项D是不正确的。
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46)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分析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就甲某所遭受的损失而言,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丽都酒店对甲某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但是,乙某是致害的第三人;另一个是乙某与甲某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甲某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丽都酒店赔偿损失,乙某应作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
A与C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如果甲某基于侵权而起诉要求乙某赔偿损失,则与丽都酒店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此外,该题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解题,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同样,选项D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解题技巧】该题涉及意思矛盾选项的设置特点,即选项A与D均将丽都酒店作为被告,只是对乙某诉讼地位的表述不同,因此属于意思矛盾选项,该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应当在矛盾选项中择一作为答案。
7、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8)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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