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年股东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公司服务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农户。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3、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4、由本公司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5、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6、自愿接受本公司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户贷款等。
第四条 按贷款方式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本公司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章 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五条 贷款的投向、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城乡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七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八条 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四章 贷款期限的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的利率幅度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0.9倍至4倍~具体的利率、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总经理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贷前的调查。信贷业务部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贷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四条 贷时审查。风险控制部要对贷款审批进行审查~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10% 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户~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资金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农户和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同意贷款的~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每一笔贷款~均由信贷业务部出具同
意贷款的意见~然后由风险控制部进行核实~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押、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本公司签订抵抵
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抵押、质押应当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质押的规定条件~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务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大庆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拨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票据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 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
第六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二十一条 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五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的新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二十八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本公司依法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比例追偿。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贷款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健全借款人动态监测台账~反映借款人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条 严格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分类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借款人信贷资料~规范入档。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业项目或违法经营的。 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 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7、借款用于投入股市或者做其他金融行业投资的。 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受理、审查及发放过程中~严禁下列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