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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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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

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甘环污防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

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环污防发〔2010〕20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及省危废处置中心: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951号)要求,现在全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所有已建成、在建和待建的《规划》项目,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放射性废物库等。中央投资项目和利用社会资金自建项目均纳入检查范围。 1 / 3

检查形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项目

自查工作报告(调查表和报告格式参见附件)。其中,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省环保厅组织核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组织核实后报省环保厅。

请各单位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本市(区)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各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自查工作报告报送我厅,并将电子版发送到gshbjt@163.om。 联系人:环保厅污防处 司翔峰 0931-8418253(兼传真)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荆 涛 0931-8682715(兼传真) 附 件:

1.XX市(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XX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报告 3.XX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表(略) 4.XX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报告 5.XX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表(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市(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一、概述 2 / 3

本市(区)《规划》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项目的类型、数量、布局、规

模、实施进度和调整等情况。

本市(区)《规划》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运行管理等管理制度、措施、机构和人员等情况。 二、规划实施进度

对本市(区)《规划》项目按照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放射性废物库和能力建设项目(二恶英监测中心、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等)分类说明进度情况,包括已验收项目,基本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包括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工作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对已验收项目和基本完工项目,重点说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对处于试运行但未完成总体竣工验收的项目提出验收工作计划,明确验收时间。

对在建项目,重点说明未完成建设的部分以及进度滞后的原因,提出建设进程表和加快建设进度的具体措施。

对于未开工项目,重点说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结合当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分析项目滞后对环境安全产生的影响。提出加快建设进度的具体措施和预计开工日期。

对《规划》项目的调整(包括布局、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各方面的调整),应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内容和调整手续办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市(区)《规划》项目获得中央投资的情况。包括获得中央投资的项目种类、数量、中央投资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地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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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甘环污防发[2010]2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0.09.21【实施日期】2010.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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