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管理标准
1、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指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由技术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处内施行,作为职工作业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2、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必须遵守本制度。
3、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4、积极采用国家、行业组织发布的有关新工艺、新技术等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5、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由处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牵头,各基层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审核﹑发布和实施。
6、编制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应当以我处生产管理实际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作为依据。
7、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及技术管理的新情况及时下达相关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修订、补充完善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并组织各单位技术室或技术负责人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和报批。
8、各单位起草编制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等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规程征求意见稿,分送劳资科、生产科、安检科等部门,由其结合相关标准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科学的意见。
9、相关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有关依据。
10、审定通过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并按规定报批和
颁发,并认真落实,监督各岗位执行。
11、如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处技术部门批准,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规程的内容。
12、编制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公司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
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处技术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有关规程。违反本制度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凡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处规定处理,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