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4 条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应不小于 1m ,交叉时应不小于 0.5m ,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 5.2.5 条 明敷在室内及电缆沟、隧道、竖井内带有麻护层的电缆,应剥除麻护层,并对其铠装加以防腐。
第 5.2.6 条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必要时,尚应将盖板缝隙密封。 第三节 管道内电缆的敷设
第 5.3.1 条 在下列地点,电缆应有一定机械强度的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 一、电缆进入建筑物、隧道、穿过楼板及墙壁处。
二、从沟道引至电杆、设备、墙外表面或屋内行人容易接近处,距地面高度 2m 以下的一段。 三、其他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保护管埋入非混凝土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100mm ;伸出建筑物散水坡的长度不应小于 250mm ,保护罩根部不应高出地面。
第 5.3.2 条 管道内部应无积水,且无杂物堵塞。穿电缆时,不得损伤护层,可采用无腐蚀性的润滑剂 ( 粉 ) 。
第 5.3.3 条 电缆排管在敷设电缆前,应进行疏通,清除杂物。
第 5.3.4 条 穿入管中电缆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第四节 直埋电缆的敷设
第 5.4.1 条 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植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5.4.2 条 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7m 。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 1m 。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二、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坏的措施。 第 5.4.3 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5.4.3 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表 5.4.3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
项 目 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 控制电缆间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热管道 ( 管沟 ) 及热力设备 油管道 ( 管沟 )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 沟 ) 其它管道 ( 管沟 ) 铁路路轨 电气化铁路路轨 公路 城市街道路面 杆基础 ( 边线 ) 建筑物基础 ( 边线 ) 排水沟 注:①电缆与公路平行的净距,当情况特殊时可酌减;
②当电缆穿管或者其它管道有保温层等防护设施时,表中净距应从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壁算起。
一、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或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当电缆穿管或用隔板隔开时,平行净距可降低为 0.1m 。
二、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在交叉点前后 1m 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净距可降为 0.25m 。
三、电缆与热管道 ( 沟 ) 、油管道 ( 沟 )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 沟 ) 、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 ( 沟 ) 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 1m 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 0.25m 。
四、电缆与热管道 ( 沟 ) 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 10 ℃ 。
五、当直流电缆与电气化铁路路轨平行、交叉其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措施。
交 流 直 流 10kV 及以下 10kV 以上 平 行 0.10 0.25 — 0.50 2.00 1.00 1.00 0.50 3.00 3.00 10.0 1.50 1.00 1.00 0.60 1.00 交 叉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1.00 1.00 0.70 — — 0.50 第 5.4.4 条 电缆与铁路、公路、城市街道、厂区道路交叉时,应敷设于坚固的保护管或隧道内。电缆管的两端宜伸出道路路基两边各 2m ;伸出排水沟 0.5m ;在城市街道应伸出车道路面。
第 5.4.5 条 直埋电缆的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 100mm 厚的软土或沙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 50mm ,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砖 块。 软土或沙子中不应有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
第 5.4.6 条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 50 ~ 100m 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第 5.4.7 条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第五节 水底电缆的敷设
第 5.5.1 条 水底电缆应是整根的。当整根电缆超过制造厂的制造能力时,可采用软接头连接。
第 5.5.2 条 通过河流的电缆,应敷设于河床稳定及河岸很少受到冲损的地方。在码头、锚地、港湾、渡口及有船停泊处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当条件允许时,应深埋敷设。
第 5.5.3 条 水底电缆的敷设,必须平放水底,不得悬空。当条件允许时,宜埋入河床 ( 海底 ) 0.5m 以下。
第 5.5.4 条 水底电缆平行敷设时的间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 2 倍;当埋入河床 ( 海底 ) 以下时,其间距按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活动能力确定。
第 5.5.5 条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的部分应穿管或加保护盖板等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下端应为最低水位时船只搁浅及撑篙达不到之处;上端高于最高洪水位。在保护范围的下端,电缆应固定。
第 5.5.6 条 电缆线路与小河或小溪交叉时,应穿管或埋在河床下足够深处。 第 5.5.7 条 在岸边水底电缆与陆上电缆连接的接头,应装有锚定装置。
第 5.5.8 条 水底电缆的敷设方法、敷设船只的选择和施工组织的设计,应按电缆的敷设长度、外径、重量、水深、流速和河床地形等因素确定。
第 5.5.9 条 水底电缆的敷设,当全线采用盘装电缆时,根据水域条件,电缆盘可放在岸上或船上,敷设时可用浮筒浮托,严禁使电缆在水底拖拉。
第 5.5.10 条 水底电缆不能盘装时,应采用散装敷设法。其敷设程序应先将电缆圈绕在敷设船仓内,再经仓顶高架、滑轮、刹车装置至入水槽下水,用拖轮绑拖,自航敷设或用钢缆牵引敷设。
第 5.5.11 条 敷设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仓的容积、甲板面积、稳定性等应满足电缆长度、重量、弯曲半径和作业场所等要求。 二、敷设船应配有刹车装置、张力计量、长度测量、入水角、水深和导航、定位等仪器,并配有通讯设备。
第 5.5.12 条 水底电缆敷设应在小潮汛、憩流或枯水期进行,并应视线清晰,风力小于五级。
第 5.5.13 条 敷设船上的放线架应保持适当的退扭高度。敷设时根据水的深浅控制敷设张力,应使其入水角为 30 °~ 60 °;采用牵引顶推敷设时,其速度宜为 20 ~ 30m /min ;采用拖轮或自航牵引敷设时,其速度宜为 90 ~ 150m /min 。
第 5.5.14 条 水底电缆敷设时,两岸应按设计设立导标。敷设时应定位测量,及时纠正航线和校核敷设长度。
第 5.5.15 条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时,应将余线全部浮托在水面上,再牵引至陆上。浮托在水面上的电缆应按设计路径沉入水底。
第 5.5.16 条 水底电缆敷设后,应作潜水检查,电缆应放平,河床起伏处电缆不得悬空。并测量电缆的确切位置。在两岸必须按设计设置标志牌。 第六节 桥梁上电缆的敷设
第 5.6.1 条 木桥上的电缆应穿管敷设。在其它结构的桥上敷设的电缆,应在人行道下设电缆沟或穿入由耐火材料制成的管道中。在人不易接触处,电缆可在桥上裸露敷设,但应采取避免太阳直接照射的措施。
第 5.6.2 条 悬吊架设的电缆与桥梁架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
第 5.6.3 条 在经常受到震动的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有防震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第六章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和准备工作
第 6.1.1 条 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第 6.1.2 条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充油电缆尚应遵守油务及真空工艺等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 6.1.3 条 在室外制做 6kV 及以上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其空气相对湿度宜为 70% 及以下;当湿度大时,可提高环境温度或加热电缆。 110kV 及以上高压电缆终端与接头施工时,应
搭临时工棚,环境湿度应严格控制,温度宜为 10 ~ 30 ℃ 。制做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应防止尘埃、杂物落入绝缘内。严禁在雾或雨 中施工。
在室内及充油电缆施工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室内或隧道中施工应有临时电 源。 第 6.1.4 条 35kV 及以下电缆终端与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型式、规格应与电缆类型如电压、芯数、截面、护层结构和环境要求一 致。 二、结构应简单、紧凑,便于安装。 三、所用材料、部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四、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26/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性能要求》的规定。
第 6.1.5 条 采用的附加绝缘材料除电气性能应满足要求外,尚应与电缆本体绝缘具有相容性。两种材料的硬度、膨胀系数、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等物理性能指标应接近。橡塑绝缘电缆应采用弹性大、粘接性能好的材料作为附加绝缘。
第 6.1.6 条 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用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间隙不应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 1.2 ~ 1.5 倍。采用压接时,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
第 6.1.7 条 控制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应受到机械拉力。 一、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二、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控制电缆时。 三、当消除使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第 6.1.8 条 制作电缆终端和接头前,应熟悉安装工艺资料,做好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绝缘状况良好,无受潮;塑料电缆内不得进水;充油电缆施工前应对电缆本体、压力箱、电缆油桶及纸卷桶逐个取油样,做电气性能试验,并应符合标 准。
二、附件规格应与电缆一致;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绝缘材料不得受潮;密封材料不得失效。壳体结构附件应预先组装,清洁内壁;试验密封,结构尺寸符合要 求。
三、施工用机具齐全,便于操作,状况清洁,消耗材料齐备,清洁塑料绝缘表面的溶剂宜遵循工艺导则准备。 四、必要时应进行试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