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
(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
(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
(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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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
(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
(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
(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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