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浮0.5系数,停发3个月工龄工资,停发3个月奖金;
4.6.3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6个月工龄工资,停发4-6个月奖金;
4.6.4留用察看处分的:考察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岗效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7除《惩处实施细则》所列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外,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7.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两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7.2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考察期间有《惩处实施细则》中所列行为之一的;
4.7.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8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受行政处分职工在考察期间表现好的,有本办法第3条规定获得公司奖励的,经批准可提前恢复。
4.10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按合同约定停发工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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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4.11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4.12对职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归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4.13受惩处的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3.1调解委员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执行);
4.13.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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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5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并造成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1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4.17对职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4.1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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