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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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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 (1) 人的生、死。

(2)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 时间的经过。 (二) 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 合法行为。 (2) 违法行为。

(3) 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 (4) 事实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1.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3)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4) 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

(三)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 达到法定年龄。

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

2. 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 (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一)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

(1) 配偶;(2) 父母;(3) 成年子女;(4) 其他近亲属;(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三)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即父母以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 三,监护人的职责 概念: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

民法总论重点

(三)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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