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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材料: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依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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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材料: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依法统计

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是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统计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政府统计信誉的客观要求,是政府统计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治统的必由之路。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依法统计的基本内涵

依法统计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统计活动的总称。具体来说,依法统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做统计,二是依法管统计。

依法做统计,对各级政府来说,就是依法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说,就是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依法履行对统计调查对象保密的义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统计调查对象来说,就是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依法管统计,对各级政府来说,就是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及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就是依法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对政府统计机构来说,就是依法审批和管理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管理和协调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管理民间与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依法组织指导各部门和基层加强统计工作,依法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统计行为,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说,就是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来说,就是依法检举、揭发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一旦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政府信誉带来不良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依法统计、搞准搞实统计数据就更为重要和迫切。 3、依法统计是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统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党政领导、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对统计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相关性的需求越来越高,统计数据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统计调查对象的利益更加密切;而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结构更加复杂,变化更加迅猛,企业管理不够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支持度下降,统计体制不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统计法治的理念在全社会还未真正确立,统计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统计改革还不到位。所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统计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种情况,特别需要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通过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统计,来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依法统计的历程及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计法律体系也初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结合三十年的统计普法和统计执法实践,使统计工作有法可依,提高了全党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势头受到了遏制。 (一)初步建立了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从我省来说,《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月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颁布实施;从昆明来看,《昆明统计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5日正式施行。国家、省和市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快统计法制化进程,保障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发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1、制定《处分规定》的现实意义。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总体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前面已提到,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开启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的先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统计职能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处分规定》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它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具体可以概括为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各个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处分规定》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经授权或委托行使统计调查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中的统计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知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属于任免机关任命的人员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除依统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 3、《处分规定》对领导责任的规定。

《处分规定》针对领导人员作出了纪律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从事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具有四类违法行为的,要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四类行为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是对统计数据不实承担责任。《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一规定,强化了领导人员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所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开展了多次统计执法大检查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搞了5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分别是1984年、1989年、1997年、2001年和2010年,1998年开展了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专项检查。从1988年以来,全省共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通过国家、省、市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处理了责任者,震慑了统计违法,净化了统计环境,使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提高。

除大规模的开展执法大检查外,还采取多种举措,逐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统计普法提高了全党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

国家已进行了五个普法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实施第六个五年规划。统计普法的实际成效应予积极肯定。

党课材料: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依法统计

党课材料: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依法统计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是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统计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政府统计信誉的客观要求,是政府统计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治统的必由之路。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一、依法统计的基本内涵依法统计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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