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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绩效管理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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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经济义务的资格与能力;经济法主体资格,只能由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赋予或确定,具有法定性,以成立的合法性为基础和前提,包括:机关;社会组织;部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容:①经济权利;②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即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完成一定经济任务、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必须;是同处于经济法律关系统一体的两个面。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没有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就不可能得以全面实现。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客体的确定与转移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客体标志,也是检验权利是否正确行使和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的客观标准。主要包括物、经济行为和精神财富三类; 7、民事主体(p11――p14)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非法人社会组织)、(如发行国债的场合)。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一般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设立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能力体现三个面:法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负责;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3)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4)是主权都的代表,是社会管理者。 8、法律行为(p21――p25)

概念: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达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具备法律约

束力的合法行为。

分类(1)单面法律行为和多面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9、企业法的概念与分类(p38――p39)

概念: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经济法的分类:①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不同:a、全民所有制企业;b、集体所有制企业;c、私营企业;d、混合所有制企业;

②按出资者的身份不同:a、资企业;b、外资企业;

③按企业的责任形式和法律地位:a、法人企业;b、非法人企业; ④按企业规模大小不同:大、中、小型企业

⑤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同:a、中央企业;b、地企业;c、乡镇企业;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p39)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④个人独资企业的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式灵活; 11、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分类、特征(p43――p44)

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①、有限合伙企业;②、普通合伙企业:a、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①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②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③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p44)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特点:有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关于出资额法律规定和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p45――p46)

(1)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②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合伙企业财产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4、合伙企业退伙规定(p51)

合伙企业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15、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70)

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企业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①公司依法设立;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③公司由股东投资行为设立;④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16、公司的分类(p72――p73)

①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标准分为: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e、股份两合公司;

②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a、资合公司;b、人和公司;c、资合兼人合公司; ③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分为:a、控制公司和被控制公司;b、本公司和分公司; ④以国籍为标准分为:a、本国公司;b、外国公司;

⑤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获得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分为:a、国公司;b、跨国公司; 17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p79)

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发电,广义的公司法除包括专门的公司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各法之中的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公司组织行为的法律规;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组织法性质为公司法本质特征。《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p88――p89)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一下股东,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1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组织机构(p95――p99)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者在中国境有住所;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③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

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任职资格与职权(p97――p99)

(1)股东大会任职资格与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任职资格与职权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择5―19人,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大会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案;⑧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3)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任职资格与职权: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⑤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1、上市公司的概念(p10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p103)

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竞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围相同的业务竞争活动,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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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经济义务的资格与能力;经济法主体资格,只能由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赋予或确定,具有法定性,以成立的合法性为基础和前提,包括:机关;社会组织;部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容:①经济权利;②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即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完成一定经济任务、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必须;是同处于经济法律关系统一体的两个面。没有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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