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办理工作
规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办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中心各窗口审批项目办理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廉洁、规范,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告知
(一)窗口应当依法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办事指南,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供申请人查询。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内容包括: 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2、申请人申办事项应达到的条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审批的具体办理程序; 4、承诺办结的时限; 5、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6、服务窗口和投诉电话; 7、政策依据; 8、审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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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应达到的申办条、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审批具体办理的程序和收费依据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详细说明,不得拒绝。
二、受理
(一)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即办、承诺、联办、上报依照《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文书的通知》要求运作。
(二)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填写《联办通知书》,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内部多个内设股室或下属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内部流转,并联审批。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服务窗口不得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和国家当时的政策,服务窗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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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受理并进入中心或部门和单位办理程序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承诺、联办、上报管理。
(一)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即办,实行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 (二)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进行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材料审查或现场踏勘情况,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4、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通知本部门或单位具体办理人到中心取回申报材料,履行内部办理手续,进入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运转程序;
6、部门或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 7、部门或单位领导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8、中心窗口根据部门或单位作出的审批决定,开具相应的办通知书、核发证照、制发批文、转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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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为审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并答复申请人。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时填写《窗口联办通知书》,报送中心审批;
3、《窗口联办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大和复杂的,或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或《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会审或现场踏勘,重要的由中心主持;
4、《窗口联办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小和简单的,或不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
5、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日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或《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申报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
6、对第3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通知书后,要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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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第4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窗口联办通知书》、《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后,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填写《联办项目审批意见反馈单》,反馈牵头部门或单位;
8、牵头受理窗口综合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相关部门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联合会审、现场踏勘,或逾期不予审批、反馈意见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报中心补签意见后,视为该部门或单位同意,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要加快办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提出,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意见,报经中心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快速审批通知书》;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时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快速审批通知书》、申报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
四、反馈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服务窗口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二)符合法定条,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服务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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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定条,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 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有意见的,可向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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