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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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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的通知(沪市)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了引导会员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订《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全面介绍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在首次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网上发行申购、交易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新企业证券)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创新企业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其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投资者决定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的,应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一)创新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

第1页

关于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沪市)

关于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沪市)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了引导会员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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