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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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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作者:石纯子

来源:《卷宗》2015年第05期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做出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条款,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做出规定。那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是否应承认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呢?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并非仅仅是法律对章程规定的修改,更涉及对现行公司法立法理念的解读。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 公司章程限制概述

在现代社会,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在于确立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资信参照物,也是对内进行公司治理的直接依据。公司章程将自治与他治的理念融于一体。

那么,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哪些事项哪些行为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决定?在公司法的条文中,应该给公司章程多大的自由空间?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爱森伯格在其《公司法的结构》一文中作了精辟的回答。

对于封闭公司,由于股东较少,往往可以了解到充分的信息,即知情权获得有力保障,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司法对待封闭公司应当尽可能让位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知道当事人达成合议时的情况。所以,结构性和分配性规则在封闭公司中一般是赋予公司章程自行制定规则的权利或者对章程不能规定的方面进行补充型规定。

对于公众公司,由于公众公司采用了很多削弱公司高管权力的机制,譬如独立董事,会计师,专门监督公司经理行为的市场分析人士。这方便了大宗股份的集聚,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同时,又保证了公司管理层具有正当动机将公司利益置于第一位。高管的报酬补偿机制将高管获益情况与公司的业绩表现相挂钩,这能减少由于经营管理与风险承担相分离而导致的高管利益和股东利益相偏离的问题。谈及此,不得不说到公众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爱森伯格认为其主要来自于公众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由此导致的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不一致。这种利益冲突表现为:第一,所有高管都会偷懒;第二,高管通过不公正的自我交易,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从而获得潜在利益;第三,高管以牺牲股东利益来维持和巩固自身地位和利益的获得。要防止这些利益冲突,公司法强行性规范就要介入,因此在公众公司中公司法的强行性法律规范要多a于封闭公司。

那么,在股权转让问题上,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我国公司法上两种不同的公司都进行限制呢?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作者:石纯子来源:《卷宗》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做出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条款,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做出规定。那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是否应承认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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