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权益维护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歧视

哈晓斯

近年来,包括乙肝、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障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保障,把《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反对针对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内容落到实处。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针对这类群体的就业歧视。去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所谓“艾滋歧视第一案”,引起社会关注。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不相一致。在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问题获得切实解决之后,同属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问题凸显。对此,亟需主管部门从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作出回应。 一、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权益保障日臻完善

1985年,首例艾滋病患者在我国被发现。随后,艾滋病疫情逐步蔓延。截至2009年底,估计我国现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原携带者有74万人。艾滋病疫情已经扩散至全国,并且呈现出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态势。

艾滋病疫情预防控制随着对艾滋病的认识提高而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而艾滋病相关立法工作也同样随着对艾滋病的认识逐步提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国家有关法规偶有涉及进而到专门立法的过程。早期的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当时对艾滋病的认识欠缺,明显防护过度。

比如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当时距首例艾滋病患者被发现不过四年,尚处在谈艾色变之际,这样的规定反映出当时社会对艾滋病的认识水平。地方相关法规亦如此。《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省政府7号令发布)第40条规定:“对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删去上述对艾滋病病人隔离治疗的规定。 在法律之外,社会上对艾滋病的惊恐与歧视也随处可见。2004年3月,浙江杭州法院审理所谓“艾滋小偷”一事即为典型。《北京晚报》2004年3月4日刊载这样一则报道:

五名艾滋小偷杭州受审

发生在杭州的艾滋病病人团伙盗窃案件曾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2004年)3月2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这一案件首批5名被告人分四案开庭审理。

去年11月15日,发生在杭州翠苑农贸市场里的一起普通被窃案,揭开了“艾滋扒窃团伙”的内幕。经杭州市疾控中心查证,偷手机的广西鹿寨人莫某体内有艾滋病病毒。

两天后,杭州又破获广西鹿寨籍扒手团伙,26人中有12人被查明携带艾滋病病毒。此前,警方因更多考虑到这些人携带传染病毒,只能抓了放,放了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为了不让这些艾滋扒手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当天晚上,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决定将莫某刑拘,这是杭州警方首次刑拘艾滋疑犯。

11月21日,西湖警方又刑拘了10多名艾滋疑犯,在全国第一次大规模刑拘艾滋嫌犯。那些妄想“得了艾滋病,警察就不敢抓”的小偷终于被安全地送进了看守所。

(图为所谓“艾滋小偷”受审,2004年3月)

上述报道配发的照片上,两名戴着口罩、手套的法警守在同样戴着口罩的被指系艾滋病病人的盗窃嫌疑人两侧,给公众带来强烈视觉冲击。新华社援引当地法院的解释说,如此这般原因有三:一是遮住被告人脸部,减缓被告人面对公众时的心理压力;二是减轻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的心理压力;三是防止意外的发生。然而,其一,如前所述,5被告是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的,与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无关,既然审判中不涉及艾滋病内容,5被告心理压力何来?堂堂法庭之上,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带着口罩、手套的被告与同样带着口罩、手套的法警赫然出现,共处一室,岂不增加而不是减少被告的心理压力?其二,减轻工作人员压力倒是真的,只是这种压力完全是“莫须有”。与其说是压力,不如说是无知。其三,防止意外无非是托词,莫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那些涉嫌杀人分尸、劫财害命的被告更容易发生意外?真实原因不是别的,而是对艾滋病无知产生的莫名恐惧使然。另据报道,武汉某法院今年6月在审理一名感染艾滋病的被告时,3名法官作了一项特殊防护——每人抹了一些“蚊不叮”(北京青年报,2004年6月10日)。报道尽管没有解释这样做的缘由,但读者自然明白,“蚊不叮”是防啥的。

主流媒体和法庭的示范效应,把这一时期社会对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的惊恐与歧视彰显到极致。

值得提及的是,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一条款,是我国传染病反歧视原则的首次入法。

依照这一原则,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单项法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而地方出台的艾滋病单项法规在反歧视和维权方面,则比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同时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为其病情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省条例中关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另有罚则规定,使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

2008年1月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维护,把《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反对针对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内容更加具体化。

相信随着对传染病认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将日臻完善。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维权方面仍显不足

不必讳言,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障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仍显不足。尤其是对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一些规定涉嫌防护过度,或者人为设置艾滋病就业禁止的门槛。

卫生部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1999年)中一方面提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另一

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方面,又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

实际上,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三条途径(血液、性接触、母婴)早已被科学所证实,在工作场所中并无这些传播途径,因此不存在传播病毒的危险。上述规定,以事实并不存在的假设,限制和侵犯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的就业权利。这一规定,至今仍然广泛地被用于涉及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的就业规定。前述浙江、陕西等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涉及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就业权利保护条款中,就留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这样的尾巴。如果现实中确有这样的“危险”,作为医学权威部门、并主管全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卫生部,应当公布所谓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相关职位,如果是莫须有,则应废除此条规定,消除人为设置的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羁绊。

另一个受到艾滋病病原携带者诟病的部门规章,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此标准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去年发生在安徽省安庆市的“艾滋歧视第一案”中,原告即因体检被查出艾滋病病毒阳性、属于体检不合格而遭到淘汰。

此款体检标准的问题在于,其一,判定艾滋病体检不合格,有无科学依据。即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和病人在工作接触中对他人和公众是否存在病毒传播的危险。其二,判定艾滋病不合格,与《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存在明显抵触。实践中,用人单位陷于无所适从窘境。

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权益维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歧视哈晓斯近年来,包括乙肝、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障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yu5v50i8d1oirv327pb3jk4h7sglc00pt9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