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 一、《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卷,收编的内容截止2010年底。
二、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 三、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摘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四、统计口径:
(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二)卫生部三次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1996、2002、2007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
(三)从2010卷起,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和诊疗人次分别计入卫生机构总数、卫生人员总数、总诊疗人次数中(村卫生室不再单独统计)。各年数据已按此口径调整。 五、统计分组:
(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
(三)城乡:1949-1984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2004年按市、县分组,2005年起按城市、农村分组。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 六、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无数字,“?”表示数字不详,“①”表示表下有注解。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一、医疗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数,医院等级情况,按床位数分组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医疗卫生机构分类:
1、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2、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四、统计口径调整:
1、村卫生室数计入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2、2002年起,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1949-2001年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其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数统计。
3、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机构总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4、1996年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个体开业人员改称私人诊所计入卫生机构,当年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多(包括13万所私人诊所)。
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等级 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
等次(甲、乙、丙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二、卫生人员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员数,主要包括各类卫生人员,按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分专业卫生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和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简报》。 三、统计口径调整: (一)卫生人员总数:
1、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入卫生人员总数。
2、2007年起,卫生人员数增加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数。 3、2010年起,卫生人员总数包括公务员中卫生监督员。
4、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人员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站(中心)四类机构人员数。 (二)卫生技术人员:
1、2007年起,卫生技术人员不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2002年起,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数统计(不含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见习医师);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医生统计。执业(助理)医师数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数。
2002年以前执业(助理)医师系医生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执业医师系医师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3、注册护士:2002年起按注册数统计,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护士统计。 (三)工勤技能人员
2007年以前工勤技能人员系工勤人员数,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四、本章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 五、分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科室分类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人员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指标解释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
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见习医师 指毕业于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注册护士 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 药剂师(士) 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不包括药剂员。
技师(士) 指检验技师(士)和影像技师(士)。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检验师(士) 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不包括检验员。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
其他技术人员 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也不包括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 指卫生机构中领取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不包括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千人口医生 即医生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乡村医生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并且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中专学历(水平) 指获得中专文凭或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
卫生员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三、卫生设施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用设备和房屋面积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医用设备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分科床位数中所列科室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科
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全部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四、房屋面积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设备台数 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的、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
四、卫生经费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经费情况,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事业费、卫生基本建设投资、医疗卫生机构年收入与支出、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等。 二、卫生总费用系核算数。其他卫生经费数据主要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出摘自《中国统计年鉴》。
三、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四、统计口径调整:
1、2007年起,卫生总费用按新的统计口径核算。
2、本篇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篇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核算。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担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 政府卫生支出: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