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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 介绍诉讼代理人, 或者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
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
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
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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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
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
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
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 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
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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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
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四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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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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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
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
务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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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
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
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
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
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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