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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 2015 〕 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1月30日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 年 2 月 4 ---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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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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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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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
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
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
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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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
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确定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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