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订购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为斯格瘦肉型猪、数量3500头。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100千克至110千克范围内。 第二条 质量标准和检疫办法: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2.检疫办法:由甲方当地检疫机构检疫。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以每月1、11、21日当地同等猪价格为本合同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 结算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即时结清。每次发货后,货款必须付清(银行结算须在当日把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五条 期限和交货方式:
1.交货期限为 201X年 1月 1 日至201X年12月31日。每次交货乙方方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2.交货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指定猪场提货,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货:乙方在甲方猪场提货时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
第七条 乙方于201X年X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100000.00元。合同履行完毕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1.甲方交付的生猪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7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0.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简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手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