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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考试考前主观题权威点题2(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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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霖法律硕士考前点题

2012年法律硕士考前考点预测:

民法考前重点复习知识点

科教园资料部 昶霖

简述题及论述题考点

§1:代表第一章

【考点1】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事行为能力。

1、§3简述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2、§4简述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考点2】1、§4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2、§4: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011年法学简述 【考点3】1、§6:简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6:简述再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4】诉讼时效

1、§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7:简述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了解。 3、§7P14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了解。 【考点5】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14:简述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物权法》第236条重点法条。 3、§14: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4、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降低。

5、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重点掌握法条分析▲。 6、§10: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7、简述物权法的原则。

8、法学论述考点:试论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试论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考点6】债权

1、§17: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学】,非法学注意法条分析题。

2、§17:论书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制度【法学】。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非】。 3、§16:简述债的抵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简述法定抵消必须具备的条件▲。 4、§1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及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2011年考案例分析。 5、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了解。 6、简述附条件的概念和条件特点:考过。 7、简述提存的的情形【法学】。合同法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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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霖法律硕士考前点题

8、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注意出法条分析。 9、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考点7】继承

1、§20:简述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2、§20:简述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选择,简述,案例分析。 3、简述继承权的丧失:了解。 【考点8】侵权

1、简述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注意案例分析题。 2、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类型。

3、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学】。非法学简述。 【考点9】其它了解。

简述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简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掌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法条分析题举例

一、物权法:

1、《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了解《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23条。

2、《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106条、107条: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4、《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二、合同法:

1、《合同法》第80条、第84条、第88条。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2、《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同时履行控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3、《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撤销权。掌握概念和构成要件。 4、《合同法》第101条▲。债的提存。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5、掌握:《合同法》第99条(法定抵消)。第122条。 三、民法通则。

1、《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案例分析要掌握。 2、《民法通则》92条,93条。掌握法条、案例及简述。 四、侵权责任法

看一下:第6条第2款、第26条、第58、75、81、85、88、91条 案例分析题略。参见资料①P296.

《2012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2~

昶霖法律硕士考前点题

辨析题辨析题补充

答题思路:第一步、说明这句话是否正确,对它的正确性进行界定。首先对这句话适用的法律制度要清楚,在界定正确性的时候隐含了这一步,就是这句话界定的是什么法律制度,它涉及的是什么法律问题。第二步、、在哪一种情况下是正确的,先答正确的方面和法律依据。第三步、答例外的规则和法律依据,也就是在哪些情况下它是不正确的。第四步、进行归纳。

补充练习题1

辨析题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辨析:“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怪”

分析:该说法不完全正确。侵权角度,是指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反例:无过错责任。 物权法角度,善意取得所有权。反例:有些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如违禁物品。 辨析题2:我国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请运用民法有关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分析: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连带责任的承担和共同侵权情形下责任的承担。正面:合同之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权利主张。侵害赔偿中权利主张。反例:合同及侵权中的连带在任之债。

辨析题3:我国民间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分析:该说法不完全正确。从民法上讲,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财产利益。该说法反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当得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正面: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获取财产。所有权取得对度,无论原始取得还是善意取得,都得符合法律规定。反例: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不符合取之有道,但未必无效。所有权取得方式虽然符合取值有道,但不归行为人所有,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辨析题4:我国民间有一个说法“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顾此又失彼)”请运用民法的有关规

定和理论对此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1分)该说法反映的是滥用代理权和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1分) (2) “一手托两家”,其实质就是双方代理,即一个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1分) 双方代理由于交易行为是由一个人包办的,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头不顾尾,因此,双方代理构成代理权的滥用,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1分)

从这一层面上看,该说法是正确的。(1分)

(3)但是,“一手托两家”的行为也并非全部无效。(1分)在居问合同中,因为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是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合同,并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成为订约媒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1分)

从这个层面上看,该说法并不正确。(1分)

辨析题5: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言必信,行必果”的说法。请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效力的理论对此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言必信,行必果”,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签订后,应当忠实、全面、毫不拖延履行地履行合同。(1分)

《2012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3~

2012年法律硕士考试考前主观题权威点题2(民法部分)

昶霖法律硕士考前点题2012年法律硕士考前考点预测:民法考前重点复习知识点科教园资料部昶霖简述题及论述题考点§1:代表第一章【考点1】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事行为能力。1、§3简述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2、§4简述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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