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l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10、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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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商务标部分
⑴、投标内容一览表及投标函;
⑵、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⑶、投标人的资格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⑷、投标单位在河南省承担相应工程业绩证明材料;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写和提交的其它资料;(6)、投标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12.2技术标部分
12.2.1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1)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2)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3)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4)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5)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其它12.2.2技术建议书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2)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3)总体设计思路
(4)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另行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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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有关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费用应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准》为依据。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银行汇票;
b.支票;
c.现金。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天。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签订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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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须知第39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⑵、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递交投标文件的。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错误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19.2投标单位应在包封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须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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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的企业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
19.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4所有投标文件的包装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20、投标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0.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根据本须知第20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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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市级占补平衡内黄县碾头、小柴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