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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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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自首,作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有偿交易”,显然是国家无奈与功利的选择。该项刑罚制度对于感召瓦解犯罪人,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提高国家司法效率,有着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自首制度自其在我国西周时期产生以来,即为我国历朝历代所重视和沿用,至现代社会更是得以逐步完善和发展,但是鉴于自首制度立法与司法本身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又加之诸多的专家学者对自首研究的角度与立意不同,对自首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着种种较为疑难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也对自首做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在借鉴诸多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自首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对自首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孔德法在《论我国自首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文中讲述了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简要解读了自首从无到有、日臻完善的进程。通过了解自首制度的历史演变,会对当今司法审判及自首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崔磊在《单位自首的研究》一文中从哲学的角度寻觅我国刑法设置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并根据自首的共性即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单位自首的构成,根据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来诠释自首的处罚方式,进而对单位自首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便于对单位自首操作,从而对单位自首制度有一个系统认识。

卢永刚在《对自首犯的处罚研究》一文中提出了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古今中外法律大都对自首有所规定,自首从宽逐渐成为各国刑事政策的一种共识,并不同程度地贯彻到刑事立法与司法之中。从宽的理论根据在于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并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现行刑法典规定自首为“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比较恰当,但对自首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周振想在《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一文中提到了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

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

马长生、陈红艳在《国际公约视角下的自首扩容研究》一文中首先说明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今后的批准生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会获得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从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发生重大影响。在这个大环境下,我国的自首制度应当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与时俱进,进行适当的扩容改革,以便更有效地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坦白认罪,从而提高诉讼效益。自首扩容是顺应自首制度发展进程的扩容,体现自首本质的扩容,改进我国刑事政策的扩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都存在着不少可以扩容的空间。

何艳敏在《论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上)》一文中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何艳敏在《论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下)》一文对《论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上)》进行了补充。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刘术永在《唐律自首制度探析》一文中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唐律对自首的特别限制三个方面对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做了全面分析,这对完善现代自首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李茂华、陈雪梅在《自首的文理解释》一文中强调自首在实务中由于解释方法的不同导致同一事实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自动投案可以解释为自愿投案以及不凭借本人行为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的“发觉”应当解释为证据与特定案件相联系形成合理怀疑,对投案对象应做进一步解释。“自己”应当限缩解释为真实身份的特定人。当前对“同种罪行”的司法解释是法理与司法实践合理融合的惟一正解。

于志刚在《刑罚制度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列出了一些刑罚制度的疑难问题,并对那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张胜全在《论余罪自首》一文中指出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自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余罪自首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对“其他罪行”的理解,必须循证据和诉讼程序的角度,结合数罪并罚制度来把握。 孙红东在《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针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主要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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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和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主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意见。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国外是没有自首制度的,但国外存在着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在具体不同的法系,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体现。即使在推行较好的发达国家,这一宽泛的原则在适用中仍有许多问题。

Michael Jefferson著的《刑法》一书第二部分中讲诉的一些刑法原则中,这一部分 主要讨论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说明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的特点。

菲尔巴哈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一书中通过研究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德精神,阐明通用法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等重要理论在书中均有论述。

(三)存在问题

对自首的认定方面,我国目前来说还存在的很大的问题和争议,比如说:报案能否视为投案;投案后又反悔,继而逃走还能否认定投案;“双规”期间交待犯罪事实,是不是自动投案;关于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归案这些情形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同时在自首的处罚方面,遇到以下情况该如何处置:过失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或财产,但犯罪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放弃抢救伤者或财产;归案以后,供述反复不定,屡次企图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等等这些情形是否适用自首的从轻处罚。 (四)发展趋势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自首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法律化。该项刑罚制度,对于国家是无奈的结果,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交易;对于犯罪人是主动的选择,是犯罪人改恶向善的开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自首制度在感召和瓦解犯罪人,敦促犯罪人悔过自新、自我改造方面,在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提高国家司法效率方面等等,均具有积极的、有效的重大作用,对于充分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彰显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及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原则,亦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因此要想更好的完善自首制度,最根本的在于预防犯罪,只有减少犯罪的发生才会减少刑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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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艳波.论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上)[J].法制与社会,2010, 12:174-175.

[7]何艳敏.试论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下)[J].法制与社会, 2010,14: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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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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