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区义务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实业公司)旗下服务区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公司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安全工作的及时性、实效性,促进服务区安全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全省聘任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义务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安全监督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安全监督员是指经交通实业公司聘任,通过不定期暗访的方式,现场搜集、反映服务区安全相关信息和真实情况,协助、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实业公司对义务安全监督员的管理。
第二章 义务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义务安全监督员均为兼职,利用个人业余时间自愿义务为交通实业公司旗下服务区安全工作服务,由安全质量部根据服务区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在社会上聘请。
第五条 义务安全监督员由交通实业公司有关部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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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司审核同意,经培训合格后,颁发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义务安全监督员证》。
第六条 义务安全监督员应如实填写《交通实业公司义务安全监督员资格审定表》相关内容,并持有交通实业公司颁发的《义务安全监督员证》方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义务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1年,聘任期满后,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交通实业公司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 义务安全监督员聘任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因自身原因,不能为服务区安全工作提供服务。 2、一年聘任期内,没有对服务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3、有违反义务安全监督员纪律要求中规定条款的行为。
第三章 义务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浙江省常住人口,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
第十条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关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熟悉国家、省相关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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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义务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积极宣传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接受交通实业公司的领导,对全省交通实业公司旗下服务区安全负有了解、报告等工作责任。积极配合交通实业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交通实业公司安全质量部反映服务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举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义务安全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义务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九条 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不得利用职权或以义务安全监督员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讲究职业道德,不私自泄露与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等有关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与交通实业公司服务区相关的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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