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1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培训鉴定科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科室和学校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一、本科室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培训鉴定科实行科长负责制。
三、培训鉴定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
四、培训鉴定科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五、培训鉴定科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六、培训鉴定科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培训鉴定科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培训鉴定科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
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十、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十二、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优良的鉴定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条令、制度规定等,切实按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二、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和相关培训,努力提高工
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指出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
四、要定期组织考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并检查学习效果,促进考务人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经常交流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其它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六、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学习计划。
七、组织学习时,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
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鉴定工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提取、运送、保管到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和丢失。试卷未启封前应有专人保管。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在实施鉴定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维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使用各种设施、设备时,特别是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时,必须对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防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
四、特殊职业(工种)考试鉴定时,考生必须出示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职业操作许可证》方准予参加鉴定。
五、鉴定设备因故需要在露天和无人看守的场地摆放时,应派专人看守。
六、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危及安全问题时,考评员有权停止鉴定工作。
七、机密档案,文件,图纸,资料,试卷必须有专人专柜保管,严格实行借阅制度。复制及销毁,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泄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解决,以确保安全。
九、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全,工作人员要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器械、设备、场地等要有专人管理、保养,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收支细帐、编制财务报告及财务统计工作。
三、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收入核算和支出核算。严格执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规定,做好资金收入的管理,及时、准确入帐,按时上交。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乱收乱支,坐收坐支,要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五、要加强货币资金、票证、单据的管理,严格经费支出手续,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六、要按财务制度要求,钱、帐分管,合理使用财务专用印章。
七、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统计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工作情况,更好地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