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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出庭对其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影响
作者:闫奕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一直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一直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多数的材料和证据大部分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呈现,在法官审查的过程中也多为书面审查,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多半不能实现或者单纯流于形式,质证权也就无法实现。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就该方面相关的制度问题进行了许多的修改。但并没有使得证人的出庭率得到较大的改观。以现行刑诉法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诉讼实践,对刑诉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底进行分析。 关键词 直接言辞规则 证人 出庭质证 证据能力 作者简介:闫奕铭,云南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8-02
司法实践中,证人是否出庭质证对于法官能否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准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人证言更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分类之一。然而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已经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某些基层法院甚至出现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一的情况,这显然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书面证言成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最主要的方式;控辩双方无法与证人当庭质证;虚假的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揭示,冤假错案也就随之出现了。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大幅度的修改。然而,证人出庭率却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上升,立法愿望落空。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要涉及到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诸多方面,特别是确立我国庭审的直接言辞规则。 直接言辞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一、现代庭审规则中证据采用的内在要求
由于各自的法律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就证人出庭的制度问题存在着较大差异。两大法系证据采用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直接言辞原则,法官应与证人进行面对面的“当面承诺”,直观的对证人与证言进行询问与调查;并且所有证据都须经当庭质证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被采纳使用。其中法、德两国最具代表性:在法国,所有的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出席法庭并在庭上直接
浅论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出庭对其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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