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6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并加大其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力度。
一、关于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
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自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二、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
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三、关于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与39号公告相比,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改为按照进项构成比例全部予以退还。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四、关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0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等征管事项,适用该公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