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分类 环境质量 (22分) 序号 1 2 3 4 5 污染物 总量减排 (24分) 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 (18分) 6 7 8 9 考核内容 地表水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农村生态环境 化学需氧量减排 二氧化硫减排 氨氮减排 氮氧化物减排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分值 6 5 6 5 5 5 5 5 4 6 6 6 8 2 4 4 4 3 3 2 2 2 2 100 1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1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2 危险废物处置率 13 环境执法监督 14 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 15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16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7 辐射安全监管 18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19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20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21 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 22 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23 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管 (22分) 环保能力建设 (14分)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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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
一、环境质量(22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6分)。
指标定义: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年均水质。
考核指标值: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分值3分;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值3分。
评分标准及方法: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3分,比例≥70%得3分,比例≤20%时得0分。
计算公式:Y1=3×(X1-20)/50
式中:Y1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所得分值;X1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单位:%。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3分,比例≤20%得3分,比例≥40%得0分。
计算公式:Y2=3×(40-X2)/20
公式中:Y2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所得分值;X2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单位:%。 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值Y=Y1+Y2
被考核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按下述方法统计:各市参加统计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去掉由外省流入河流的入境断面(点位),跨市河流的下游市入境断面(点位)作为上游市的被考核断面(点位)统计。在对考核结果不满足Ⅲ类标准的断面,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即在考核时,对下游考核断面超标因子浓度进行修正,考核断面超标因子浓度=(该断面超标因子实测值-上游入境断面超标因子实测值)+该因子Ⅲ类水质标准值。具体水质考核指标和各市被考核断面(点位)名单由省环保厅确定。
计算公式:
水质断面监测指标年均浓度值?该断面年度内各次例行监测浓度值之和
年度内例行监测次数公式中:水质断面监测指标年均浓度值,单位:㎎/l。 考核操作说明: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等21项。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5分)。
指标定义: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指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考核指标值: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100)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评分标准及方法: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100%的,
得5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50%的,得0分。
计算公式:5×(X-50)/50
式中:X为API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单位:%。
列入PM2.5监测的城市,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分)。 1.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2分)。 指标定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考核指标值: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评分标准及方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得2分;达标率≤80%的,得0分。
计算公式:2×(X-80)/20
公式中:X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100% 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考核操作说明:按单因子评价方法计算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环保部、省环保厅规定的监测项目评价。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93)中规定的23个监测项目评价。地下水源因地质原因造成氟化物超标,地矿部门出具材料证明情况属实的,不扣分。
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2分)。
评分标准及方法:未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未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未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无物理隔离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活动的;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未开展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例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未制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导致停止供水一天以上的,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
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含地下水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