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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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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一、 课程说明 (一) 课程简介

按照中国民法典进行设计,并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合同、继承、侵权。 (二) 课程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系统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现行有效的主要民事法规的内容。有很强的理论性,是学习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课程,同时又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是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民法总论这门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要求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专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念

一、民法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否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 二、民法的本质

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 三、民法的任务

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四、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1、形式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3、民法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分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商法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

关于商法的概念和地位,世界上有二种体制: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重要部分。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渊源的类型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至废除之日止,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也可以自专门规定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的民事法规,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效力。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等价有偿原则

一、等价有偿原则的概念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二、等价有偿的内容

(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四节 自愿和公平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包括:

(一)意志自由 1、人身自由; 2、财产自由; 3、合同自由。

(二)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任何当事人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 (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三)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第六节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功能

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研究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

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又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又分为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义务表现为不得妨碍或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与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责任。

(三)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主体的权利能够正常实现。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单一的。例如: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组以上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多项权利义务。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有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与所转让技术有关的设备买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成果所有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五)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或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够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二)行为

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所进行的客观活动。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法学简介

民法学一、课程说明(一)课程简介按照中国民法典进行设计,并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合同、继承、侵权。(二)课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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