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1]51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和《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后期管理及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2 / 4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由廉租住房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投资等支持的,可按照实际折算的投入拥有产权。
第二章 准入与申请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
因城市拆迁失去自有住房,又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 / 4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限制。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全年接受申请,每年年底公开摇号,按摇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自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产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