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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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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厂(场)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围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车间管理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各项管理细则及特种设备资料录入工作;

(二)设备技术员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更新资料,负责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查记录的归档。

(三)设备技术员负责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四)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检维修计划、月

度检查、年度检查等定期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设备主任组织审查;

(五)设备技术员及相关人员负责新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和资料准备工作;

(六)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七)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延期校验申请报告并进行逐级签字审批。

(八)设备技术员负责检查现场维保人员的资质。 第五条 运维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履行生产检修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检修协议容。 (二)负责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三)负责维修、维护人员的培训,负责确保维修、维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相关资质。

第三章 起重设备管理

第六条 起重设备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围办法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或承载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

下标准和办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373号2009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四)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 起重设备到货后,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组织验收。

第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安装。

第十条 起重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应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投用前必须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使用单位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 个工作日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未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允许使用。

第十二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容 :

(一)名称统一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监检报告;

(四)使用情况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八)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九)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十)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车间安全工程师保存,不得遗失,若损坏、及时应及时上报补办。

第十四条 设备技术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人身安全。车间安全工程师配合安全教育工作并全程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氯瓶间使用的起重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 委托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在用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对在用起重设备进

行相应的维护保养,起重设备维护保养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并及时将维保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条款到期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必须通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负责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

第二十一条 不得随意对起重设备进行修理和改造,确需修理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属于改造的在完成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停用、闲置、报废设备需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单位起重设备时,应同时接收相应的技术档案,无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材料不全的,不得接收,接收后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验:

(一)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二)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三)设备所属单位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由检验单位实施;

(四)设备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及时归档,更换检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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