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条文】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要点说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条文】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要点说明】“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条文】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要点说明】 “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
【条文】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要点说明】 “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条文】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要点说明】 “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
【条文】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要点说明】 “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
【条文】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要点说明】 “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盈利。
【条文】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08条文】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要点说明】 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
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条文】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08条文】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的费用。
【要点说明】 本规范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使之更加明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条文】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8条文】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要点说明】 “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
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条文】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08条文】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08条文】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条文】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8条文】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08条文】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08条文】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条文】2.0.41 单价项目(综合单价、单价合同、单价项目的内在联
系)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要点说明】 “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