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
定义 床位总数≥20床,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和日间照料的设施; 1.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建筑高度 2. 独立建筑的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 耐火等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 → 不应超过2层;32 地下一层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 每间房建筑面积≤200m2且使用人数≤30人; 布置 公共活动用房、康复医疗用房 地上四层及以上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在首层或二层; 防火分隔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 + 1.0h的楼板 + 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场所部位分隔; 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 用封闭疏散楼梯间。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疏散 2. 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 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3.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电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火灾辅助人员疏散时,电梯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应设避难间:三层及以上且总建面积>3000m2(含附设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相邻部位设1间避难间; 避难间 可不设避难间:a.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之间连通的开敞式外廊; b. 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 避难间:可供避难的净面积≥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保温 a.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b.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喷),同时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消防设施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室 + 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2.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应急照明 3. 人员密集、老年人、病房或手术 + 楼梯间、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4.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除老、幼、医、歌舞场所外,公建设置1部疏散楼梯 公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多建筑面积 人数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都至少2个 一二级 3层 第二、三层人数之和≤50人 除托、幼外,首(单)层≤200m2且≤50人 200 三级 3层 第二、三层人数之和≤25人 除老幼医托歌舞外,其他同左表; 200 四级 2层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地下:设备间≤200m2; 除歌舞外≤50m2且≤15人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