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高速公路(泉州段)广告承包经营权总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位于金安高速公路62座(用地内14座,建筑控制区48座)广告牌承包经营权 “整体打包”事宜,经甲方公开招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位置、广告牌形式及规格
1、乙方向甲方承包的广告牌位于金安高速公路,现场桩号(或位置),广告牌形式、规格及面积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2、广告牌由乙方出资建设,广告牌地面以上设施均由甲方指定厂家品牌及标准。广告牌版面钢结构必须为镀锌件,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广告照明外打灯安装在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灯间距为2米。 第二条 经营期限
1、62座广告牌建设招商期为120日: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 3 月 13 日止。
2、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给甲方。承包经营管理费(含路政部门广告设置占用费)为人民币每年 万元整(¥ ), 五年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 )。
2.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成交确认书的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每座履约保
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含维护保证金壹万元/座)。合计壹佰捌拾陆万元整(¥:1860000)。
3、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无违约,获得控制区广告位土地十年租地转租权,与甲方签订《广告位土地租赁协议》并将广告位用地完整、无任何用地纠纷的移交甲方使用期满一年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4.付款方式
承包经营管理费分五次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4.1、 2012 年11 月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 2013 年3月14 日起至 2014年 3 月 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
4.2、2014年 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二年( 2014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5 年3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
4.3、2015年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三年( 2015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6 年3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
4.3、2016年 3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四年( 2016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7 年3 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
4.3、2017年 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年( 2017 年 3月 14 日起至2024 年3 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
4.6、乙方应以转账方式将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户名称:
户名: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591902995010501
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 第四条 产权归属
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广告位享有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广告牌安全鉴定、维护及保险
1、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每年以甲方名义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广告牌(含基础及架体)安全检测及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将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呈甲方,由甲方送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办理年检审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年检审批不能通过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承包经营期内,承包的广告牌架(含基础)由乙方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的,则甲方有权派人维护并收取维护费用(含本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单立柱双面体为6300元/座?年,立柱三面体为10000元/座?年,其它形式广告牌另行按实收取费用),具体维护事项为:广告牌架及柱体除锈防腐、刷漆及附属设施的加固、版面毁损修复及更换等事宜。
3、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等相关险种,但仅限于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额,因赔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
4、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未按以上规定与要求做好广告牌维护及安全检测鉴定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1.2 在接到乙方书面或电传形式的验收通知后,甲方有权自行安排验收事宜。
1.3 甲方有权将路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传达给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4 提供广告招商经营报批所需的证明性等文件资料。 2、乙方权利、义务
2.1承包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承包权。承包方擅自转让经营承包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经营承包权,广告牌产权及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2.2 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2.3 甲方已进行62座广告牌路政设置申请,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申请所需的广告牌图纸,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法获得审批的,甲方收回广告位经营承包权,并退回乙方已缴纳的款项。
2.4 48座广告位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乙方须在建设期内自行解决广告位十年用地事宜并支付十年用地租赁费用。自广告牌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有效租地合同,并获得土地转租权利,乙方与甲方签订《广告位用地转租协议》,未签订《广告位用地转租协议》的,甲方收回广告位经营承包权,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2.5 乙方设置广告牌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设置,所设置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在广告牌建设施工前(含基础施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图纸等材料给甲方,根据甲方同意方可施工;甲方根据广告牌建设进度派员进行质量抽查,乙方
需无条件配合;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广告牌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在120日建设招商期限内完成62座广告牌的施工、设置,并在每月一号前以书面或电传形式通知甲方进行已建成广告牌验收。完工后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工程内业资料(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等),合同签订后每月一号,甲方根据乙方报送的竣工内业资料,组织进行广告牌内页资料审核及外业现场鉴定工作,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待出具合格的质量鉴定报告及内业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确认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版面发布。检测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2.6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内的广告招商、工商登记等一系列工作。 2.7 合同期限内,乙方应自觉接受路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乙方在施工、发布版面过程中,涉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广告版面审批及因树木遮挡影响广告牌或其他原因影响广告牌经营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发布;施工、发布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所属路政部门现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路产。在施工、发布过程中可能对路产产生破坏的,应事先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或占用路产的,乙方须根据路政部门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2.8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版面现场的废弃物清理以及因施工、发布造成的原有设施(包括绿化、地貌)破坏的恢复。
2.9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要求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内容广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广告内容。乙方发布的版面内容经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件须报甲方及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存档。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布版面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广告位招商期内乙方可发布招商广告或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现象。
2.10因乙方发布广告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