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集团其他规定和有关制度执行。
三、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成果,依据建筑行业特点,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履约、纠纷处理等工作,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第3条 合同类型及相应管理职责:
1.标前协议、施工合同、内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由总部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管理。
2.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由总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管理。
3.科技协作、技术咨询合同,由总部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合同管理。 4.融资、借贷、担保合同,由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管理。
5.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6.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投资合同,由总部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管理。 第4条 总部监审中心及区域公司法务人员,应负责配合各级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合同合法性、严密性审查,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洽谈及评审
第5条 总部各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制订标准合同文本,区域公司、项目部应参照标准合同文本拟定具体合同。所有合同文本必须经过集团或区域公司的法务人员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6条 各级部门或人员参与合同洽谈时,应就对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综合了解,就对方提出的各项要求进行深入分析。
第7条 总部各职能管理中心应针对各类合同,制定分管范围内的评审标准,对超出评审标准范围合同不予受理。合同评审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对关键条款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保管
第8条 各类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未经授权,区域公司及项目部不得对外签订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租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9条 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盖章应实行登记制度,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或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文本上盖章。
第10条 原则上应签约在先,履约在后。确应特殊原因需先履约后签约的,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11条 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合同分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副本或复印件应根据业务需要由分管部门专人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各级部门或个人。区域公司代表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应及时上报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备案。
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并做好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12条 合同保管人员应将合同按顺序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及时收集、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各类资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第13条 总部各管理中心负责指定专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区域公司及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合同各项要求。
第14条 区域公司经营部及项目部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签证管理:
1.及时收集、分类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各类文书、电报、录音录像、照片、书面签证等文件资料;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类要求,并完整记录各方往来情况;
3.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或其他干扰事件,应及时核定损失,积极取证,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对方进行书面索赔。
第15条 因为不可抗力、对方原因等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区域公司及项目部应与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在1周内达成处理意见,并上报总部经营管理中心。不能及时达成处理意见的,应上报情况由分管领导作出指示。
第16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合格供方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对合作方进行评估。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17条 合同出现争议,区域公司或项目部应及时向上级经营部门汇报,由上级经营部门汇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有关争议。
第18条 如需采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须经总部监审中心法务人员同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分管领导批准。
第19条 如因合同争议收到法院传票,接收人应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给总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总部监审中心或区域公司法务人员出面应诉。
第六章 奖罚规定
第20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以下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并视取得成绩情况给予2000-10000元经济奖励:
1.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的;
2.对改进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得到公司采纳的;
3.发现合同起草、签订过程中的的违规行为,指出合同文本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公司及时纠正的;
4.提出合同洽谈的正确策略,为公司取得谈判成功作出较大贡献的; 5.发现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保证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的;
6.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合同争议,促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公司得以减少经济损失的。
第21条 无正当理由,集团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如存在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视问题严重情况给予5000-20000元经济处罚:
1.合同文本出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现象的;
2.未按规定对合同签约方进行综合评估,因其履约能力不足而导致合同不能有效履行的;
3.未制订合同评审标准与流程,或未按合同评审标准与流程操作的; 4.未能有效履行合同评审职责,导致签约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5.超越权限,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类合同的;
6.合同管理工作紊乱,导致合同文本丢失、签证索赔等有关资料缺失或资料保管无序的;
7.合同洽谈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谈判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的;
8.未及时上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或未及时上报合同变更、解除、争议等情况,导致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
9.未及时对履约完毕的合同进行总结,给公司内部承包管理、合格供方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由集团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3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4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集团其他规定和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