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收货单位采购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起 草 人:XX 审 核 人:XX 批 准 人:XX 执 行 日 期:2021年06月01日 起 草 日 期:2021年05月15日 审 核 日 期:2021年05月25日 批 准 日 期:2021年06月01日 版号: 第 2 版 1、目的:确保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将药品销售给有合法资格的企业,保证药品流向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XX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供货商及其销售人员、购货方的采购人员和提货人员的管理和审核。
4、责任:质量管理部、人事行政部、销售部、采购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供应商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5.1.1、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注明销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5.1.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购销员岗位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1.3、授权书相关内容应当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相符; 5.1.4、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由采购部和质管部按照首营企业审核程序中的相关内容共同进行。
5.2、购货方采购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5.2.1、购货方是医药流通企业的,应当对以下资料进行核实:
5.2.1.1、加盖购货方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授权书或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授权权限,并注明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5.2.1.2、加盖收货单位原印章的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2.1.3、授权书相关内容应当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相符; 5.2.1.4、审核购货方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购货方证照核准项目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5.2.2、购货方是医疗机构的,审核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审核是否具有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服务证明;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因科研需要购药的,应提供相关审核证明。以上复印件应加盖购货方公章原印章。
5.2.3、对购货方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资格审核由销售部会同质管部严格按照药品销售管理程序相关内容共同进行。
5.2.4、购货方为药店的:
5.2.4.1、要求对方三证齐全(即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2.4.2、要求店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手机与座机号码在公司留底;
5.2.4.3、送货地点药店经营的合法地址;
5.2.4.4、质管部审核药店经营范围,防止配送超经营范围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