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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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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存管银行。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九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对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

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第三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三十六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会员出金: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下午3时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填写资金划拨单或者期货交易专用转账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的会员以电子签章发出出金指令,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同时调减结算准备金。会员、交易所分别以银行的收、付款人回单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辅助使用交易所资金调拨管理系统的会员,应当有会员的资金调拨指令且转出的保证金只能等于该指令显示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办理出金手续。

(二)会员入金:会员可用专用资金账户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下午4时以后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会员保证金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客户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申请书、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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