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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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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

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考虑论述题 大题在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

重点在消法,垄断法,竞争法,法条

总论:经济法产生原因背景,三缺陷。整体体系。要解决的问题

背景: 生产的社会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带来经济学理论、政治学说与政党文化、以及法学理念的更新和变化【理论、制度及文化的变化】,带来法律体系及法律文化的变革,促进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并对其认识不断深化。 社会利益的独立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社会利益的独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变迁的过程。 市场三缺陷: 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还有学者从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匮乏,信息不对称,经济波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来分析市场失灵现象

经济法的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构成: 第一方面是市场障碍排除法 (市场规制法) 第二方面是国家投资经营法 第三方面是宏观调控法 市场缺陷的三个方面,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构成,是“国家调节关系说”的主要内容,被学术界简称为“三三理论”。

解决问题: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财政法: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问题,基本财政体制,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宏观调控法解决什么问题。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是指财政管理体制的自我完善过程。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改革不断深入,具体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①财政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②财政分配关系获得调节,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预算收入管理,能够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的更加规范化。③预算支出结构达到调整和革新,财政资金主要倾向于民生领域。 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编制、执行和监督之间缺乏有效制衡。 2.预算管理工作有待健全。

3.财政监督法制、体系、方法有待健全。

基本财政体制

财政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简称。是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之间,以及国家与部门、企业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相应的利益的制度,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问题,也就是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

在实际讲财政体制时,一般是指预算管理体制。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总体上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到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分税制财政体制。 主要内容包括:

1.划分中央、地方的支出范围。 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国家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组成,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

中央财政是中央政府的一级财政。中央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居于主导地位。 地方财政是指中央财政以下各级财政的统称。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地方政权与所属或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权之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既是国家财政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处于对中央负责和对地方政府负责的双重地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结构,进而诱导地区、行业(产业)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配置经济资源。因而,宏观调控的对象有利益、行为和经济资源三个层次。

税法:看概念,税收法定概念,我国税种,增值税商品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居民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税概念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

我国税种: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目前我国税收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五大类。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商品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商业秘密(概念,基本构成要件)(案例360)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推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市场混同行为: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

(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六)侵犯商誉权行为: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商业秘密(概念,基本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基本构成要件:无形性——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时间性——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

反垄断法:特征,什么是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垄断协议概念和豁免,经营者集中,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特征

1.政策性2.程序依赖性3.国际趋同性4.理论性、专业性与技术性5.不确定性

垄断:“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特征:

1.主体数量的特殊性 2.主体地位的支配性 3.行为的反竞争性 4.行为的违法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低买高卖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迫交易5.搭售 6. 差别待遇 行政性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1.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效果要件 2 .表现形态

地区性垄断+行业性垄断 3.法律规制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 1.豁免类型

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 2.豁免程序

事先申报制,事后审批制 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 表现: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干部兼任、联营 种类: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联系: 联系:

1.相近的立法宗旨 2.调整对象的交叉

3.法律渊源上的紧密联系

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区别:

1. 保护对象有所差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2.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

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别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消法:消费者权利义务(不会列举,只会考侵犯了哪一项),消费者知情权,侵权后的赔偿。经营者权利义务。 消费者权利义务:

(一)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与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三)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求偿权(六)结社权(七)受教育权 (八)监督权(九)受尊重权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与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侵权后的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经营者权利义务

(一)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三)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四)信息提供义务(五)身份标明义务(六)出具凭证、单据义务(七)商品、服务品质担保义务(八)售后服务义务(九)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十)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十一)特殊经营方式的特殊义务(十二)严禁泄露消费者信息义务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考虑论述题大题在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重点在消法,垄断法,竞争法,法条总论:经济法产生原因背景,三缺陷。整体体系。要解决的问题背景:生产的社会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带来经济学理论、政治学说与政党文化、以及法学理念的更新和变化【理论、制度及文化的变化】,带来法律体系及法律文化的变革,促进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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