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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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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24-08-23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建设和维护本校优良的教风学风,不 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交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 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 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 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的课程包括全口制本科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核资格认定后可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 务处负责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组织教师、学 生学习有关考核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考核的要求和安排。

第六条学工部、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全体师生做好课程考核前的动员 工作,要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教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 要内容,重申学术规范和考核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良 品徳。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严格按照专业 培养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调 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课程考核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 论、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注重启发 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要逐步建立题库,实施教考分离。实施“命题一 审题一审定”三级命题、审题制度,开课单位应组成命题小组,集体命题 和审题,严把命题质量关,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定 后报教务处。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教务处负责校管课程的 考核安排,其余课程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统一发 布考核安排。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应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为本校正式员工

(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辅导员、管理人员等)。开课单位负责组织 落实课程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应参加监考,其余监考人员由考生所在 学院选派。所有考场应至少安排监考人员2人;考生人数超过70人的考 场应安排监考人员3人。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 教学督导、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等人员 组成。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对巡考人员做出统一安排。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学生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一) 考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 准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考核开始30分钟后,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 除许可的考试用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 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草稿本、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书包 等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三) 服从监考人员指导,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未经允许不准互 借考试用具,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询问,但不得要 求解释题意;

(四) 独立答题,按时交卷,考试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交卷后应 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五) 参加考核时,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服从 监考人员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入座;

(六)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核违纪、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 影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 场的;

(八)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考核结束后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 有行贿教师行为的;

(二) 有纠缠、威胁、侮辱任课教师、评卷教师或监考教师的。 第十六条学生在考核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一) 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具有发送、接收或存 储信息功能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协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卷)、答案、磁盘、 计算器、草稿纸等物品或信息的;

(A)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 为;

(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考核工作人员、评卷教师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 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核作 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 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或隐瞒 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如下处理:

(一) 考核违纪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核; (二)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

(三) 监考人员应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和旁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 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对学生课程考核作弊作如下处理:

(一) 凡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经核查属实,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 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凡作弊受到留校察看 处分的学生,如考察期间表现良好,考察期满处分解除后,学生可申请重 修该课程。

(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的;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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