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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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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市教发[2016]46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吉市教发〔2016〕4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经开区教育局、食品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和《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1 / 2

1.完善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规范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促进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按照相应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和班子成员。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导评估对学校聘用班子成员情况加强监管。如个别班子成员在学校管理中不能尽职履责,管理不力,并因此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学校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教育行政部门将建议民办学校依法予以解聘。

3.依法聘用教职工,落实相应待遇。民办学校所聘教师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签订聘用合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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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市教发[2016]46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市教育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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