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24年05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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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女性犯罪研究
李
丽
李训伟
山西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太原030031
“弱势群体”,摘要:女性作为应受社会保护的其犯罪问题却愈发严重。女性犯罪具有不同于男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危害,因此,
在预防女性犯罪方面也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以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危害为出发点,通过文献分析的方法,提出预防女性犯罪的一些具体措施。
关键词:女性犯罪;原因与危害;预防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4)15-0039-02作者简介:李丽(1981-),山西临猗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李训伟(1979-),江苏沛县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女性犯罪的含义1983年,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Lombroso)与其女婿古列格莫·费雷罗(GuglielmoFerrero)合著了《女性犯罪人,卖淫者及普通妇女》一
该书被视为开启了对女性犯罪研究的纪元。该书书,
就业等方面系统分对女性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从心理、
析了其犯罪问题。
关于女性犯罪的内涵,并未引起学者的关注,女性
包括犯罪一般被描述为女性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显然,这样的描述具
但缺乏用语的学术个性。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随着女性犯罪问题的逐渐复杂化,学者对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也在广度与深度两个面向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女性犯罪是指女性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触
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犯罪学犯法律规范、
的角度来讲,女性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类
它的犯罪主体为女性,是在女性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别,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犯罪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
女性犯罪是指女性在社会生活中违背社会规范来看,
需要受到法律的而具有的不正当或错误的行为反应,
约束与制裁的行为。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数量增幅较大
女性犯罪率突增的窘境不仅在我国表现显著,在
例如,意大利1885-1889年内女性犯国外也是如此,
英国女性犯罪罪的数量占男性犯罪的19%;同时期,
荷兰、比利时是1/5,法国数量是男性犯罪数量的1/4,
德国的女性犯罪则介于1/4-1/5之间。而时至今日,
的比例升至24%,美国的女性犯罪则高达30%。现如
女性的犯今男性犯罪数已由原来的5倍缩至3-2倍,
女性犯罪罪数量与男性的犯罪数量的差距越来越小,
的问题开始逐步引起重视。
虽然我国女性犯罪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但并不是说我国的女性犯罪率还处于原来的水平线上,近年来我国女性犯罪的比例也大幅增长。在“文化大
以前,我国女性犯罪的数量占2%,在70年代女革命”
在80年代则占10%,到90年代性犯罪占5%-6%,
女性犯罪的比例已达到25%。
(二)犯罪成员低龄化
1980年-1985年,据统计,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
*
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35为39岁;1986年-1990年,
岁;1991年-1995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7岁;1997年-2001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5岁。由此证明近几年我国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为18-25岁
而阿道夫·凯特勒在19世纪中期经统计得出的之间,
说明这研究结论是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为35岁左右,
一百多年间女性犯罪的年龄开始呈下降趋势。据某省
1993年青少年罪犯中的女性罪犯占9%,的调查发现,
其中最小年龄为15岁;1994年青少年罪犯中的女性罪犯占11%,其中最小年龄为14岁;1995年青少年罪
其中最小年龄为13岁。这犯中的女性罪犯占16.2%,
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女性犯罪的低龄化趋势。
(三)犯罪文化程度偏低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下,许多
女子无才便是德,家庭认为女性的使命就是相夫教子,
他们认为读书对于女性来说是可有可无的,这种思想
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2003在农村尤其明显。据统计,
年至2010年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的文化水平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8%;江苏省大丰法院2009年至2011年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6.8%;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2.4%。
三、女性犯罪的成因(一)生理原因189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弗莱罗就将女性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女性的生理情状。女性与
人的大脑中有一种灰男性的生理结构有着天壤之别,
色物质,它主管着人类的思维,而女性大脑中的这种灰
所以女性较男性来讲思维比色物质要比男性多15%,
想象力比较丰富。人的大脑中还有一种白色较活跃,
这种白色物质负责的是脑细胞之间的联络以的物质,
而女性大脑中的这及大脑与四肢躯干间的信息传递,
所以女性较男性来讲空间种白色物质明显少于男性,
认知能力和协调力较差。这就导致了女性情感波动较
易受刺激,并且容易放大生活中的负面因素。在受大,
又极易冲动,不能理性思考问题,然后就会到刺激时,
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1.家庭、学校教育的缺失
2024年度山西省法学会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XLS(2024)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