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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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第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支付对价时,交易双方需签订合同,交易事项需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相关部门方可支付。
第四章审计
第七条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作出公告。
第五章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核算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2003年12月18日起实施的《公司关于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第1条原则,理解管理层希望你做什么。
如果你自己都不理解它们,则无法把这些指示翻译给基层员工。如果指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者不明确的地方,在行动之前先问清楚或得到澄清。经过缜密思考后提出来的问题不仅能使你自己对
需要做什么有更好的理解,还常常导致了管理层对最初指示的改动,因为高层管理者也需要仔细考虑自己所提出的要求。花几分钟时间弄清指示可以节省几天时间,并保全了你的信誉。
第2条原则,确保指示具体明确。
不要顺从地接受一个非常笼统的指示,它可以作出各种解释。如果指示是笼统的,从管理层的角度上看,其结果永远不会令人满意。
第3条原则,主管有权力提出不同意见,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
对主管来说,在做事的方法上与高级管理层的观点不同是可以被
接受的,但不是目标本身。主管是执行政策的人,他们有权力讨论如何有效执行某一政策的具体细节问题。但是,他们不是政策的制定者,因此,任何涉足这一领域的尝试都被看做是消极的。
第4条原则,为了从事所要求的工作,在资源方面与管理层获得一致意见。
主管可能被告知某项任务极为重要,而后却被斥责在完成这项工作方面花费了过多的时间(在衡量任务的重要性方面,管理层打算分配给任务的资源数量与口头承诺相比是更好的指标)。
第5条原则,确定管理层什么时候希望看到结果报告,报告是什么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