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换本人;
第十九条
一、报到当日,人力资源部应向新职员介绍公 司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并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签定《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 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 员工手册
2、 员工资料卡(填写交行政中心) 3、 办公桌的钥匙
第二十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
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
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职员试用
第二十二条 新职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聘期间按公 司《职员考勤及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
但试聘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
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
第二十五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
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主管、总经理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
力资源部门提交《职员转正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
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95分以上 提前转正 晋升工资; 2、考核结果85—94分 按期转正 晋升工资;
3、考核结果75—84分 按期转正 不予晋升工资; 4、考核结果60—74分 延长试用期;
5、 考核结果低于60分 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第七章 职员录用
第二十七条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人力资源部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
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 《职员聘用合同》按公 司经营年度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
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公 司经营年度终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
新职员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 职员培训
第三十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公 司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
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各种培训。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内容为: 1、 公 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3、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4、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二、 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
力; 三、 视业务的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回公 司后将学习的
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 司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 司创效益,公 司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 司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 司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 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公 司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三、赔偿标准条款:
乙方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甲方服务期要求执行的,乙方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甲方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费缴纳公式为: 培训前服务年限为M1,培训所花费用Y。 培训后服务年限为M2,培训补偿费为X。 应服务期限为M3,年限以月份为单位。 X=Y(M3-1/2M1-M2)/M3
第九章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 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