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吉大20年4月课程考试《民法总论》期末作业考核试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民法总论》大作业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年级 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

年 月 日

作业完成要求:大作业要求学生手写,提供手写文档的清晰扫描图片,并将图片添加到word文档内,最终wod文档上传平台,不允许学生提交其他格式文件(如JPG,RAR等非word文档格式),如有雷同、抄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

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 3、复代理 复代理人,又称“转代理人”、“再代理人”。是指依原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的人。

4、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为。

7、 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8、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 民法院依民事诉

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

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0、非营利性法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

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70分)

1、简述近代民法的主要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对民事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37386564权利的确认和

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么私权的充分保护。民法确认了民事认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利益说,此咱观点为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第二,意思说,此种观点认为规律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第三,主体说,此种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也有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认为这种分类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体的规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业已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民法又恰 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建立和完善民法,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片面上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形成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浊秩序的建立。同时应当看到,民法的规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定而气绝如此受对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援引法律条文。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民法中表现得最为彻底。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的,便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句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人必须按法律头等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而是听任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

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由于民法规范的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决定了民法十分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自馁怕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简述现代主要民法的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2、其的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而且直接体现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贯彻民法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件,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4)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3、民法的特征,还可以换下面这种更直白的说法:(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民法基本原则强行性规范,当中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 3、简述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4、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5、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如下四个要件才能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属于效力待定。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吉大20年4月课程考试《民法总论》期末作业考核试题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民法总论》大作业学生姓名专业层次年级学号学习中心成绩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xkzn9yjvs5o77k30e8m0fvqu4yw2700pgj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