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和管理程序 ,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现象,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监督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和加强管理,促进干部廉政勤政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控制、监督、约束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与公司现行的《购销比价管理暂行规定》、《购销比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衔接配套,相辅相成。
第四条 监督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 ,形成整体合力。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全面负责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的监督管理范围是: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供应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设备部。
第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和采购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领导批示,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供应部部进行采购,其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九条 公司监察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对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中的质量、价格问题有建议权直至否决权。行使否决权时须经监督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