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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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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概 念 主要方式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②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③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签 章 为该个人本命的签名或盖章。 【提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要有2个 填写内容 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 收款人姓名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金额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情形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称“QFⅡ”专用存款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撤销 (2)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具体内容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填写要求 【提示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提示2】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3】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预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账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基本建设资金等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单位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若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其他说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行出具付款依据 各类具体银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5种异地业务 【提示1】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提示2】专用存款账户中: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提示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三、银行卡 概念 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交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业务 银行卡的分类及相关规定 种类 贷记卡 信用卡 银行卡 借记卡

四、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异地使用)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兑 【提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准贷记卡 先存款,后消费 先存款,后消费 可透支 计付利息 不可透支 消费形式 先消费,后还款 透支情况 可透支 计付利息 不计付利息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使用)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托收承付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服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提示】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向其外办理托收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委托收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提示】付款人应当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的部分做逾期贷款处理

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及基本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 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人 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支票出票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银行本票出票人:出票银行 商业汇票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基本当事人 含 义 各种票据基本当事人 银行汇票出票人:银行

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一致,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两种。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他组织和个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具体内容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

背书人与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出票人 【提示】对于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就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付给受让方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含义 【提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票据权利 权利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提示】出票人即创设票据的人;如果票据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收款人也是持票人

取得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因欺诈、偷窃、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力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丧失补救 票据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时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1】第1点中的“到期日起2年”是针对需要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之日起2年”是针对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本票。

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知识点总结

一、支付结算概述概念主要方式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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