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科学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持续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受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个别县(市、区)政府法制意识淡薄,以招商引资 1 / 2
为由,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配置矿产资源,造成非法无证探采,引发诸多矿权
纠纷,且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县(市、区)政府不能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违法违规矿山违规提供火工产品,致使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无安全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重点矿区由于缺少有效整合,存在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一些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和处置矿业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开发秩序,制约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为地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矿产资源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矿产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查找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和规定,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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