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不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河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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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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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教育行政执法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执法办公室依据政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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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
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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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入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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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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