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标准
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a)
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
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
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4、5、2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
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
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
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4、5、3良好的工程实践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
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
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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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予以支持; c)
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可检查性; d)
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
4、6安全的确认
4、6、1安全评价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
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
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
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
4、6、2监测与验证
4、6、2、1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
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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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记录
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则
5、1、1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
5、1、2任何这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5、1、3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
5、1、4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5、1、5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特定干预情况,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应用与该干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
5、2管理要求
5、2、1应急照射情况
5、2、1、1每一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的源可能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则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认可;应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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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划应规定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的源相适应的场外应急责任;同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实施所规定的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要求见本标准第10章)。
5、2、1、2有关干预组织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干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场外范围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计划(以下称为场外应急计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的应急行动和实施所需要的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根据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急计划实施的各种防护行动。场外应急计划应由相应的干预组只负责实施。
有关干预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可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
5、2、2持续照射情况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能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
5、2、3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保护
5、2、3、1对于工作人员因实施干预而受到的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的要求,由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有关干预组织承担本标准 10、5所规定的各项防护责任。
5、2、3、2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应按政府根据实施有效干预所确定的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有关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的实践或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
5、2、4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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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
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
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
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
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
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
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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