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a) 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安全大钢,该大钢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钢中,应: 1) 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 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 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 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 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 )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返事件再次发生; c)
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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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 对于适用于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
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4、1、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4、2 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
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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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
4、2、2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a)
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
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
所伴随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准:注册或许可
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 a)
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
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
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
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4、2、2、2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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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 a)
辐照装置; b)
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
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 核设施; e)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f)
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他任何源。
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 a)
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
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
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d)
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 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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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a)
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
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应对制定和实践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
4、2、4 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
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
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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