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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第四条 考籍档案

一、考生凡取得一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且已注册。已注册考籍档案是考生办理合并考籍档案、省际转考、申请免考、申请毕业等自学考试业务的主要依据。

二、已注册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登录密码、基本信息(以首次现场确认的为准,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号、照片、指纹等)、合格成绩信息、笔迹信息(2014年及以后的考试合格课程均有对应笔迹信息)、奖惩信息、合并考籍档案信息、省际转考信息、免考信息和毕业信息等。

三、未注册的考籍档案,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免考及毕业申请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点现场办理。

报考点工作人员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信息系统”,网址:http://zk.hebeea.edu.cn),使用“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考生身份证信息,并与考籍档案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考籍档案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阅读器中读取的信息一致;考籍档案中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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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此图像信息将用于毕业证书上)、是否与身份证阅读器中读取的照片信息及本人为同一人。

比对通过的同时,使用指纹仪采集指纹信息,经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登录密码完成注册。比对未通过的当次不予注册,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期间及时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

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的,考生须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注册。

初始登录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考籍档案变更 一、基本信息变更

1.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基本信息修改,逾期不予修改。

考生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以下材料:

(1)考生申请将考籍档案中姓名变更为身份证上姓名。属于曾用名的须准备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薄或户籍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曾用名须与考籍档案中姓名完全一致。

(2)考生变更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在公安机关登记变更的,须准备县级公安机关属章的、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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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将考籍档案中照片(如:半身照、全身照、非蓝底照片、非免冠照片等)变更为符合要求的照片,须准备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一份。

属于其他情况变更,须准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考生手写并签字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详细说明一份。

第八条 合并成绩

一、我省考籍档案按每位考生一个考籍档案管理(即一个考生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对已经拥有多个考籍档案的考生,须在毕业前的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登录“网上信息系统”,申请将多个考籍档案合并到一个已注册考籍档案中。合并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通过后予以合并,并注销其他考籍档案。

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二、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合并成绩

1.姓名、身份证号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信息不一致; 2.照片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照片非同一人; 3.笔迹信息与并入的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笔迹信息不符; 4.考籍档案不完整;

5.已用于毕业的考籍档案并入其他已注册考籍档案中; 6.正在办理业务中的考籍档案。

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可通过“网上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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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合并后的成绩。

第九条 省际转考

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出省)到其他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入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本人办理省际转考手续,不允许代办。

省际转考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

第十条 免考审批

已注册考籍档案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统称为“前置学历”,其须在教育部完成电子注册、备案)或国家级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仅限在我省考取的国家级等级证书),可申请免考部分课程。

免考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

第十一条 毕业生审定

已注册考籍档案的考生,按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取得申请毕业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含实践性环节),思想品德合格,可申请毕业。

毕业业务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4)。

第十二条 “前置学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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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使用“前置学历”办理自学考试相关业务时,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自动提取考生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将其发送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认定。

二、认定通过的“前置学历”,办理业务时只需提交“前置学历”复印件一份。

三、“前置学历”未通过认定的,办理业务时需提交“前置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效期满足业务办理时间要求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下简称《电子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下简称《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办理方式可通过“学信网”查询。

四、《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必须与已注册考籍档案中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姓名属于曾用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参照第六条第一款中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

一、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工作完成后,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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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doc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摘要第四条考籍档案一、考生凡取得一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且已注册。已注册考籍档案是考生办理合并考籍档案、省际转考、申请免考、申请毕业等自学考试业务的主要依据。二、已注册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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